【丁權案】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 廢丁權無望 私人協約、換地建屋合法
有「長洲覆核王」之稱的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,於2015年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,指丁屋政策違憲及違《人權法》,要求廢除新界原居民丁權。高等法院2019年裁決時裁定,部份批出丁權的方式違憲,鄉議局、政府及申請人三方均提上訴,上訴庭今日(13日)頒下判詞,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,郭卓堅上訴駁回。
原審法官周家明於2019年裁定,現時申請丁屋契約的三種方法中,以私人協約方式或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不屬於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;但在私人土地上建屋的丁權則受《基本法》保障。
涉案三方均對裁決不滿,並提出上訴。郭及呂認為,丁屋政策只是殖民政府的過渡政策,以改善新界原居民的居住環境,並非歷史傳統,加上丁屋政策賦予原居民特權,且傳男不傳女,有違平等原則,應予以撤銷。
上訴庭今日裁定郭及呂的上訴失敗,因為《基本法》第40條列明要保護傳統權益,不能因條文有「歧視」性質,就指條文不合法;此外,原居民在1898年前已可獲批地建屋,當時只有男性原居民方可這樣做,故認為繼續沿用現時制度並無違法。
另一方面,政府及鄉議會對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建屋被指違憲的上訴就得直,換言之,原住民以私人協約、換地方式、或利用自己土地建丁屋,都沒有違憲。
甚麽是丁權及套丁?
而上述政策一直衍生出「套丁」問題惹人詬病,套丁即指有丁權而無土地的原居民,收取報酬出售丁權予擁有土地的發展商建屋,在過程中,發展商假裝轉讓土地予原居民,但事實上發展商及原居民卻在私下簽署違法的秘密協議,定明丁屋建好後由發展商擁有,原居民就簽署授權書,授權發展商全權處理丁屋申請的文件及買賣,丁屋落成後,發展商即可出售丁屋獲利。